(2017)皖1802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洪铁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成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970000元及逾期垫付利息、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60元,并承担执行费2434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宣城宣州区景德路以西、柏枧山路以南的车间,本院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海威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宣城宣州区景德路以西、柏枧山路以南的车间,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