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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云斌、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斌,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78号申请执行人:周云斌,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XX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5号20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朱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市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韩长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位建新,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周云斌与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建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建新银行存款2348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焦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