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温平、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平,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37号申请执行人温平,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海定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温平诉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1276号,被执行人刘建华应支付申请人温平债款47.14万元,承担执行费6971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47.14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建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127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