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开成、谢凤英与梁灯卷、高邮市鑫华工机械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开成,谢凤英,梁灯卷,高邮市鑫华工机械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012民初3685号原告:谢开成,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谢凤英,女,193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天宇,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宝,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梁灯卷,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高邮市鑫华工机械厂,住所在高邮市车逻镇朝阳路北侧**号。负责人:张士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住所在高邮市屏淮路盛丰福邸2号1-3号。负责人:孙雪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春,江苏世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开成、谢凤英与被告梁灯卷、高邮市鑫华工机械厂(以下简称鑫华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开成、谢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027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9日5时38分,被告鑫华厂雇佣的驾驶员即被告梁灯卷驾驶鑫华厂所有的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416省道3KM+800m处,与由东向西步行过道路的谢开柏碰撞,事故致谢开柏受伤后死亡。此事故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灯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亲属谢开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原告的损失未能获得赔偿,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谢开成、谢凤英损失合计400000元(此款汇至谢开成账户,户名:谢开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沟支行,账号:62×××12);二、除被告鑫华厂垫付的医药费外,本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三、本协议签订后,原告谢开成、谢凤英不得就本起事故再向被告梁灯卷、鑫华厂、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原告谢开成、谢凤英承担;五、其他无争议。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谢开成、谢凤英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傅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