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3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钱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钱海龙,陈海浪,何丽丽,钱海勇,陈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阮市村,组织机构代码:77647346-2。负责人:俞勋涛。被执行人:钱海龙,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海浪,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何丽丽,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钱海勇,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伟娟,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52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钱海龙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山下湖镇铭珠华庭5幢的房地产(共有人:寿绿英)。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解除对上述房产的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钱海龙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山下湖镇铭珠华庭5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35号,共有人:寿绿英)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