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湛江市健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区旅泰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健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旅泰商务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686号原告湛江市健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号金沙湾新城陶然居*栋*单元***房。法定代表人张蓝升。委托代理人林志慧,该公司员工。被告湛江市赤坎区旅泰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梁丽红。原告湛江市健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旅泰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湛江市健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货款支付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健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9.81元由原告湛江市健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琳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