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万成与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成,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706号之一原告:张万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年,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成诉被告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738元,由原告张万成承担。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陪审员 沈 琦人民陪审员 陆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