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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兴怀与顾远彩、顾远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怀,顾远彩,顾远成,闫军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469号原告:李兴怀,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阳,莒南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远彩,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顾远成,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远彩,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二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70721197908064028。系顾远成之妹妹。被告:闫军伦,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迪,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广湖,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兴怀与顾远彩、顾远成、闫军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兴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兴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怀撤诉。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718.5元,由原告李兴怀负担。审 判 员 赵凤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汤小辉书 记 员 逯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