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包步新与王子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步新,王子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308号原告:包步新,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子戈,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包步新与被告王子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包步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步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步新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