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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包步新与王子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步新,王子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308号原告:包步新,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子戈,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包步新与被告王子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包步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步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步新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