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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256柏立海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立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立海,男,195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宁,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周正东,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柏立海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雄州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绚凌审判员  殷源源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戴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