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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正鹏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正鹏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正鹏,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正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正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温正鹏申办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3×××74)并使用。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温正鹏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12月23日、2016年1月6日、13日多次进行电话、上门催收,但被告人温正鹏未接听电话也未归还欠款。截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温正鹏仍未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71917.48元。案发后,被告人温正鹏于2017年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信用卡诈骗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温正鹏于2017年1月5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还款人民币3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其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68917.48元,以归还银行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正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陈某2陈述,接受证据清单,信用卡申请材料,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台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执行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正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正鹏犯罪后能自首,且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正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温正鹏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917.48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蔡臻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