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绵立、王文建等与周调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绵立,王文建,周调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027号原告:吴绵立,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王文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永春县(户籍地永春县)。被告:周调顺,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户籍地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绵立、王文建诉被告周调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绵立、王文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德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伟芳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