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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锋与杨文全、湖北睿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锋,杨文全,湖北睿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77号之一原告:余锋,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杨文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被告:湖北睿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龙王村二幢一楼。法定代表人:杨文全,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余锋与被告杨文全、湖北睿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开义审 判 员  黄正全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