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艳鸿、于学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鸿,于学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799号申请人范艳鸿,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于学术,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于学术所有现扣押于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的比德文电动四轮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学术名下现扣押于武清区交警支队的比德文电动四轮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敖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