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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方芬、许敦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芬,许敦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方芬,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新县。被执行人:许敦铁,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方芬与被执行人许敦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双方就本案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训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