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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曾红、刘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曾红,刘建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874号之一原告:刘广东,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曾红,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刘建党,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曾红、刘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存平审 判 员  付红莲人民陪审员  李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可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