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曾红、刘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曾红,刘建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874号之一原告:刘广东,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曾红,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刘建党,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曾红、刘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存平审 判 员 付红莲人民陪审员 李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可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