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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位朝飞、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朝飞,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位朝飞,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健康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培哲,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童,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位朝飞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位朝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位朝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位朝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上诉人位朝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繁奎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孙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鸿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