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智斌与金毅、项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斌,金毅,项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458号原告:黄智斌,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金毅,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项邱萍,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原告黄智斌为与被告金毅、项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智斌到庭参加涉讼,被告金毅、项邱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2011年12月20日,被告金毅、项邱萍各向原告黄智斌借款200000元,合计400000元,并各于当日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催讨,该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毅、项邱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智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金毅、项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