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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洪成、张海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成,张海华,江长江,张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洪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张海华,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江长江,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勇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皖1022执1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海华、江长江、张勇强的款项人民币78854.50元及相应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海华、江长江、张勇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海华、江长江、张勇强在相关单位的款项及利息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