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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603号原告:孙某1,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岔口乡高圈沟村9号。被告:孙某2,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17年7月4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光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