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文军与杜庆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军,杜庆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234号原告:何文军,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杜庆祝,男,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军诉被告杜庆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文军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 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