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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文军与杜庆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军,杜庆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234号原告:何文军,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杜庆祝,男,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军诉被告杜庆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文军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 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