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马亚、黄秀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黄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50号申请执行人马亚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秀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亚男与被执行人黄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