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晓峰与王耀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峰,王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308号原告:谢晓峰,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锋,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谢晓峰与被告王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2017年7月4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晓峰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晓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晓峰负担。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大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