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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兴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王兴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173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玉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光,系银行职工。被告:王兴伟,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兴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兴伟已协商解决,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