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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秦万福与何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万福,何忠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882号原告秦万福,男,生于1943年1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何忠孝,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万福诉被告何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孝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万福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万福承担。审 判 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雷 惦人民陪审员 刘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