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付洪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124号原告:付洪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主要负责人:周秦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周江烈。原告付洪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洪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洪春负担。审判员 陈豪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焱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