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治与被告夏建平、郭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夏建平,郭传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672号原告:陈治,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建平,男。被告:郭传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诉被告夏建平、郭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治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400元,由原告陈治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