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俊平与刘海明、刘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平,刘海明,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俊平,女,汉族,1990年5月23日生,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刘海明,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生,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刘俊杰,男,汉族,1997年12月7日生,山西省盂县人。申请执行人李俊平与被执行人刘海明、刘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海明、刘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明与吴丽萍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丽萍在盂县农商银行有10万元���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明妻子吴丽萍在盂县农商银行的股金10万元及相关收益。冻结期限内不得向吴丽萍支付,不得在被冻结财产上设置权利,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