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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633号起诉人:刘杰,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2017年7月4日,本院收到刘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李建中、刘洪亮偿还起诉人所欠油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建中和刘洪亮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起,李建中、刘洪亮多次在起诉人经营的加油站加油,陆续欠下油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二人始终推拖不还。请求依法判令李建中、刘洪亮偿还欠款。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仅提供被告刘洪亮的姓名和电话,不能提供其准确住址及其他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且其拒绝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