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652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谭海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淑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黄井艳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