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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652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谭海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淑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黄井艳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