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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其端、周玉伦与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伦,周其端,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09-10号申请执行人:周玉伦,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周其端,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团结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杨剑春,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温泉社区。法定代表人:周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玉伦、周其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周玉伦、周其端与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周玉伦、周其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债权转让协议履行,周玉伦、周其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薛 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