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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4967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家生活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家生活购物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4967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家生活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树湾村石灰浜小区。经营者:唐飞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马利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家生活购物中心(以下简称爱家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马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被告爱家购物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马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2.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4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食宿费、购买侵权产品费25元等各项合理费用共计3936.74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是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注册商标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授权原告独占使用,原告有权独立主张该商标的权利。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已达95年的国货老牌,是中国民族品牌,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在颜料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被告系一家面积约400平米的中型超市,该超市位于石灰浜小区内,人流量较大。2016年12月,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被告超市内出售的“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不是原告及其授权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爱家购物中心辩称,其出售的均为正品,可以查询产品上的防伪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2017)沪东证经字第1436号公证书,系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做出,且与本案事实相关,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上海美术颜料厂取得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颜料(不包括食用、绝缘用),调色油,画家用金属粉,涂料等,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8月27日。2016年3月31日及2017年3月30日,上海美术颜料厂分别与上海马利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约定上海美术颜料厂将其已注册的“马利”、“Marie’s”及马头图案系列商标许可上海马利公司免费独占使用,其许可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7日约15时26分,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张某1、公证人员王某1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叶涵来到位于苏州市××区清树湾石灰浜小区内的“爱家生活购物中心”,该超市内挂着名称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家生活购物中心”字样的营业执照,公证员张某2该超市外观及周边进行了拍照。随后,叶涵在该超市内购买了两盒外包装印有“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字样的颜料,并在支付了25元后当场取得收银小票一张。离开超市后,公证员张某3即在一张贴纸上记录该超市名称、地址及购物价格等信息,并将该贴纸粘贴至该超市提供的购物袋上。之后,公证人员将上述购买的两盒颜料带回酒店房间,公证员张某2上述两盒颜料外包装盒、收银小票、购物袋等进行了拍照。拍照完成后,公证人员王某2上述两盒颜料、收银小票连同购物袋装入一只气泡信封袋并予以封存。2017年2月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1436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并将前述照片打印件附于公证书后。2017年1月17日,经上海马利公司鉴别,上述产品不是马利公司及授权单位所生产的,属假冒产品。庭审中,本院开拆涉案证据保全公证书所附实物,内有“爱家生活购物中心”购物袋一个、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两盒以及购物小票一张。其中,水粉画颜料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其外包装左上角、内部十二管颜料管身及附赠的画笔笔身均标注有“”标识。上海马利公司的代理人当庭指出,在盒盖内侧的“马利牌7612水粉颜料产品说明”的文字表述的第三段,正品未出现过被控侵权产品所表述的“假冒产品大都使用的是纸质粘贴商标”字样,且被控侵权产品所载明的投诉及打击假冒的联系方式均不是上海马利公司的联系方式,据此,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另外,经当庭验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防伪码,语音提示为“该防伪码不存在,为假冒产品”,对此,上海马利公司的代理人解释,因防伪码系裸露在外,容易被复制,故目前已不采用防伪码来鉴别真伪。另查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家生活购物中心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许可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零售等。再查明,原告提交票据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25元,以及交通住宿费共计9470元(共计23个案件)。本院认为,上海美术颜料厂系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上海马利公司经上海美术颜料厂许可,拥有该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上海马利公司有权就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1436号公证书,系该公证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在被告爱家购物中心内购买涉案产品的方式取得相关证据,在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内容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由被告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被告所销售的商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的水粉画颜料的外包装及内部产品均上使用了与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权利人确认为假冒产品,而被告爱家购物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经过原告授权的正品,也未能向本院提交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被告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经营规模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原则,酌定赔偿金额为5000元。同时,对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证据,酌情确定为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家生活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88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家生活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家生活购物中心负担299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