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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朝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王鹏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兴,王鹏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657号原告:徐朝兴,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鹏臣,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梯道2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935151186。负责人:闫江林,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礼建,系该支公司职工。原告徐朝兴诉被告王鹏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朝兴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朝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朝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兴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朝兴负担。审判员  廖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凯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