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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39赵金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3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金来,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来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金来于2016年6月初,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邵昂村65号,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院内的山地车一辆;被告人赵金来于2016年6月11日,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下塔里34-3号,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徐某2放置在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赵金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赵金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2、王某2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赵金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金来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金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金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7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赵金来退赔人民币四千二百元给被害人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殷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