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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昌洪与李的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洪,李的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942号原告:杨昌洪,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李的翰,男,1992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杨昌洪与被告李的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昌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昌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昌洪负担。审判员  边绍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佳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