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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华支行与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山东亚通真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华支行,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山东亚通真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华建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山,李桂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0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华支行。主要负责人:程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森,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宝路,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山,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吉,该单位职工。被告:山东亚通真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通生,总经理。被告:山东东方华建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被告:李增山。被告:李桂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华支行诉被告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山东亚通真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华建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山、李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方华建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山、李桂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华支行撤回对被告山东东方华建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增山、李桂梅起诉。审 判 长  吴 萍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轲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