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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银才与银锡帮、杨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才,银锡帮,杨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杨银才,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银锡帮,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杨军才,男,住古浪县。杨银才与银锡帮、杨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银锡帮、杨军才需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银锡帮、杨军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款10000元抵顶案款36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银锡帮、杨军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