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金生与高龙、汤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生,高龙,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生,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龙,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汤峰,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生与被执行人高龙、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2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