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道书申请执行谭永富、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富,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道书被执行人谭永富被执行人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禄,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富,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高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134号号民事调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郭道书申请执行谭永富、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谭永富的川XXX**兰德酷路泽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