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运动与熊喜民、许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动,熊喜民,许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139号原告李运动,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前进,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运动之子。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喜民,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许通,男,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李运动与被告熊喜民、许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李运动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运动申请撤回对被告许通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运动撤回对被告许通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存社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康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