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剑烽与林周山、林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烽,林周山,林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150号原告:李剑烽,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林、卢萍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周山,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乌美,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李剑烽与被告林周山、林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受理。李剑烽于2017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剑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剑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剑烽负担。审 判 员 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