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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与被告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韩振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韩振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11民初308号原告:任秀芬。原告:姜振辉。原告:姜芳。原告:姜振强。被告: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被告:韩振祥。原告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与被告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韩振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照煦代理审判员  闻 萍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