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与被告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韩振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韩振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11民初308号原告:任秀芬。原告:姜振辉。原告:姜芳。原告:姜振强。被告: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被告:韩振祥。原告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与被告沈阳铁路局苏家屯站、韩振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芬、姜振辉、姜芳、姜振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照煦代理审判员 闻 萍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