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祖兵与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兵,陈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19号原告:陈祖兵,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告:陈荣华,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陈祖兵与被告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立案时只预交了一半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祖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浩健人民陪审员 刘金龙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