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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祖兵与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兵,陈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19号原告:陈祖兵,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告:陈荣华,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陈祖兵与被告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立案时只预交了一半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祖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浩健人民陪审员  刘金龙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