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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张培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张培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国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智,男,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培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购房款纠纷,而不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桓台县,本案依法应由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秀沛审 判 员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