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税剑飞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税剑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督41号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5号。法定代表人:康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税剑飞,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税剑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支付令尚未发出,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人已交)。审判员 雷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乐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