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文龙与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文龙,李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920号原告:楼文龙,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李小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楼文龙为与被告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琳琳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8日,被告李小明向原告楼文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楼文龙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借款人:李小明(签名)。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文龙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