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耀和、安徽金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和,安徽金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周耀和,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金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人民政府西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祥。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耀和与被执行人安徽金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正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周耀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安徽金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执行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劳仲裁字〔2016〕9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烨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