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展向阳与陈献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向阳,陈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586号原告:展向阳,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第七师130团。被告:陈献华,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第七师130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莉,新疆奎屯北京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展向阳与被告陈献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展向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展向阳以其与被告陈献华双方已和解并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展向阳负担。审判员 沈建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洋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