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保岫西路马里商业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邹林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武,公民代理(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公司总干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保山后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一审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经审查,本案案由应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后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武,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街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确认其诉讼请求没有客观依据不能成立,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为:1、被上诉人是否享有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一审判决仅以被上诉人提交的《索尼音乐经典(一)(二)》封面标明“版权所有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判断被上诉人享有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显然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第三人。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收款收据》证明,上诉人使用的涉案歌曲是由昆明易视科技有限公司整理制作50000首的KTV歌曲库出售给上诉人的,其著作权属于该公司所有,昆明易视科技有限公司应追加为本案第三人。3、本案公证程序不合法,未通知上诉人,公证时上诉人并不在场,故侵权不成立。4、一审判决以每首歌曲赔偿损失人民币300元没有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使用的歌曲库如果确实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五十万元赔偿,上诉人使用的歌曲库收录的50000首歌曲,平均每一首歌曲的最高赔偿为10元,而不是3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辩称:1、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对涉案歌曲享有集体管理权力和集体管理诉权。2、一审并没有遗漏第三人,因为本案案由是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3、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有效,不存在公证人员公证行为不合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规定,公证要告知被公证一方。4、一审判决每首歌曲300元判赔符合保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判赔标准可以对上诉人长期以来侵权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促使其缴纳版权费。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依法判令后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83300元;2、音集协为调查后街公司侵权和起诉后街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375元(包括公证费2640元、取证费584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其他合理开支ll51元),共计人民91675元;3、请求依法判令后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音集协是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在内的一系列相关业务活动。2014年7月1日,原告音集协陆续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权利人(各唱片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包括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广播权信托给原告音集协进行管理。原告音集协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等。同时原告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日期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日期至2017年6月30日,并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进行了公证。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及工作人员会同原告音集协委派的工作人员到被告后街公司经营的“后街KTV”点播了:1、《走在红毯那一天》、2、《仙人掌与蜥蜴》、3、《小蜜蜂》等238首歌曲,公证员将点播现场录像转刻的U盘及相关发票予以封存。原告音集协为此支出公证费2640元,歌厅取证消费584元,住宿费240元(两案480元),租车费360元(两案720元)。经当庭比对,封存的U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原告音集协提交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被告后街公司在其营利性经营中,向公众提供点歌机放映了涉案的238首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给原告音集协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原告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从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被告后街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点歌机中放映原告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238首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原告音集协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被告后街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音集协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后街公司的实际获利,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被告后街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每首歌曲300元。原告音集协主张的公证费、包间费、交通费、住宿费系为维权支出的费用,予以支持。律师费400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后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走在红毯那一天》、《仙人掌与蜥蜴》、《小蜜蜂》等238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歌曲附件清单)。二、被告后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71400元及合理支出382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1.8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75.88元,由被告后街公司负担1716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认为涉案歌曲大部分只在公证时点播过,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音集协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上诉人所提异议,将在本判决书说理部分予以评判。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程序是否合法?(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2、上诉人侵权是否成立?3、本案侵权赔偿数额是否过高?1、关于本案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本案中不享有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其在一审中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主体资格不合法。另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第三人,故本案程序违法,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在一审中已经向法庭提交了(l)、《索尼音乐经典合辑(一)、(二)》专辑封面+歌曲清单+光盘;(2)、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其版权代理商的授权证明书及公证书;(3)、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公证书及台湾索尼公司同意北京乐之声公司授权的声明。以上证据证明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即归各拍摄作品的唱片公司享有,本案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经授权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进行集体管理,被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拥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主体资格,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人认为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第三人昆明易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使用的涉案歌曲是由昆明易视科技有限公司整理制作后出售给上诉人的,该KTV歌曲库的著作权属于昆明易视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向公众播放并用于商业目的系上诉人,本案权利人已经授权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上诉人购买的是点播设备是硬件设施,其并不能提交已经向权利人交纳过歌曲使用费,因上诉人不能证明该主张,故上诉人关于本案遗漏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上诉人侵权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没有使用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唱片,没有侵犯其著作权,本案公证程序不合法,未通知上诉人,故侵权不成立。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本案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经授权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进行集体管理,被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规定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公证取证时有通知的义务,故两上诉人认为公证处未通知其就对“放映权”进行公证是非法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另一个理由是其点歌系统中即使存有涉案作品,但并不代表这些涉案作品就会被播放。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KTV服务的提供者,其点歌系统中存放涉案作品就是供消费者点歌时选择,只要上诉人的点歌系统能够向消费者提供正常的点播服务,涉案作品是否有消费者点播,并不影响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成立,其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本案侵权赔偿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每首歌曲赔偿300元无依据。上诉人认为,根据有关统计,全国平均每25000人拥有一个营业性KTV歌厅,全国至少有52000个KTV经营者,在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其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上诉人购买歌曲库中的歌曲如果确实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每一首歌曲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不应当超出人民币10元。就是按照这一赔偿标准被上诉人从全国52000个KTV经营者那里每一首歌曲就可以获得520000元的经济赔偿,这样的结果才基本接近价值规律。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300元每首歌曲的侵权赔偿符合保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判赔标准可以对上诉人的长期侵权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促使其正常缴纳版权费。本院认为,在本案一审中因双方均未能提供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上诉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每首歌曲300元,该判决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1.88元,由上诉人负担。审判长 冉 莹审判员 杨凌萍审判员 陈 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菁附歌曲名单:1、《走在红毯那一天》、2、《仙人掌与蜥蜴》、3、《小蜜蜂》、4、《情非得已》、5、《无所不在》、6、《春泥》、7、《比永远还要久》、8、《流水年华》、9、《热情的沙漠》、l0、《做不到》、11、《别走》、l2、《只为有你》、13、《大眼睛》、14、《想你醒在零点零三分》、15、《爱情御守》、16、《爱情黑皮》、l7、《我最摇摆》、l8、《戒不掉》、19、《最骄傲的理由》、20、《欢迎光临DISCO》、21、《熟悉》、22、《蛋炒饭》、23、《请开窗》、24、《爱转动》、25、《命中注定》、26、《天堂》、27、《对峙》、28、《海啸》、29、《关于爱的两三件事》、30、《静静的》、31、《决心要爱你》、32、《别怕我伤心》、33、《曾经爱过》、34、《月半圆》、35、《爱与折磨》、36、《HELLOHOWAREYOU》、37、《疼你的心》、38、《白月光》、39、《下一个永远》、40、《惹尘》、41、《我真的愿意》、42、《从开始到现在》、43、《天使》、44、《在你身边》、45、《念忘之间》、46、《有我有你》、47、《求救专线》、48、《该忘了你对不对》、49、《妈妈说》、50、《我呼吸你》、51、《爱在爱你》、52、《破碎的眼泪》、53、《童话还不够美》、54、《记得我爱你》、55、《LOVINGYOU》、56、《幸福的保证》、57、《心疼》、58、《死心塌地》、59、《支离人》、60、《一个人的冬季》、61、《听说爱情回来过》、62、《旧梦》、63、《说真的》、64、《野百合也有春天》、65、《下沙》、66、《五月的雪》、67、《你的呼吸是海》、68、《孟婆汤》、69、《当刺猬爱上玫瑰》、70、《白色恋人》、71、《花蝴蝶》、72、《诗人的眼泪》、73、《21个人》、74、《爱情男女》、75、《不能平凡》、76、《地下铁》、77、《切》、78、《只是那个人》、79、《七月一号》、80、《中场休息》、81、《十三楼的新鞋》、82、《受困思念》、83、《台北寂寞部屋》、84、《喜欢原谅别人》、85、《叹息桥》、86、《国王的新歌》、87、《写情书》、88、《爱我》、89、《恋上另一个人》、90、《恋人的直觉》、91、《我爱了另一个人》、92、《故事书》、93、《楼下那个女人》、94、《流浪狗》、95、《犹是情歌》、96、《男人猫》、97、《第一千个昼夜》98、《红糖水》、99、《落单的候鸟》、100、《誓言》、l01、《靠近一点》、102、《女明星》、103、《庆幸》、l04、《退路》、105、《爱疯了》、l06、《相见恨晚》、l07、《路人》、l08、《你不在》、109、《你和我》、110、《信任》、111、《公转自转》、ll2、《哥们儿》、ll3、《唯一》、ll4、《心中的日月》、115、《心跳》、116、《我们的歌》、ll7、《戒不了你》、ll8、《星期六的深夜》、119、《春雨里洗过的太阳》、l20《流泪手心》、121、《爱你等于爱自己》、l22、《爱无所不在》、123、《爱错》、l24、《过来》、125、《摇滚怎么了》、126《让开》、127、《COCKNEYGIRL》、l28、《LALALA》、l29、《LASTNIGHT》、l30、《WHY》、l31、《YABIRTHDAY》、132、《第一个清晨》、l33、《放开你的心》、l34、《改变自己》、l35、《盖世英雄》、l36、《花田错》、l37、《星座》、l38、《在海边》、139、《在那遥远的地方》、l40、《竹林深处》、l41、《你是我内心的一首歌》、142、《另一个天堂》、143、《我用生命爱你》、l44、《因为太爱你》、l45、《寂寞广场》、l46、《妈妈》、l47、《张三的歌》、148、《是不是这样的夜晚你才会这样的想起我》、149、《患得患失》、150、《留心》、l51、《臣服》、l52、《自白》、l53、《窗外》、154、《想念》、l55、《港湾》、l56、《不爱了》、157、《半调子》、l58、《老夫妇》、159、《不需要理由》、160、《让我爱你》、161、《坐在月亮上》、162、《她他》、l63、《希腊咒语》、l64、《可是我》、165、《逝》、166、《YOUARETHEONE》、167、《一九九几的他》、l68、《不一定》、169、《风流女生》、170、《回味》、l71、《心图》、l72、《过完冬季》、173、《颜色》、l74、《每一次想你》、175、《今天到永远》、176、《我的翅膀》、l77、《她在睡前哭泣》、l78、《HIPHOPTONIGHT》、179、《放手》、l80、《每天想你一遍》、l81、《给你一些不给一些》、82、《追寻》、l83、《有些女人不能碰》、184、《爱在四季都有雨》、185、《别让我最后才知道》、l86、《心电感应》、187、《手语》、l88、《真的还是假的》、l89、《第二道彩虹》、l90、《闪亮的日子》、191、《ALRIGHT》、192、《KISSY》、193、《心电感应》、l94、《谁》、195、《一千零一夜》、l96、《爱斯基摩》、l97、《爱的卡洛里》、198、《爱能不能不变》、199、《独立》、200、《白色羽毛》、201、《谢谢你》、202、《学着》、203、《隐形的雪》、204、《24HRS》、205、《YOUARESOBEAUTIFUL》、206、《一口一口》、207《你给我多少时间》、208、《单人房双人床》、209、《如果没有你》、210、《我明白他》、211、《手》、212、《爱》、213、《看透》、214、《薄荷》、215、《黑雨》、216、《FIRE》、217、《一个人睡》、218、《其实我一直都想对你说》、219、《甜美生活》、220、《那可不一定》、221、《IWILLBEFINE》、222、《忽然东风》、223、《如果你是李白》、224、《天下大同》、225、《头号粉丝》、226、《解铃》、227、《想念你》、228、《缺氧》、229、《BUTTERFLY》、230、《爱是惩罚》、231、《纹心》、232、《快乐的人请举手》、233、《敲敲我的头》、234、《死心眼》、235、《为了你》、236、《甘愿》、237《将错就错》、238、《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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