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显伟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刘显伟,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监护人刘粤琳,女,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曲江新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元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显伟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显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判决书第二项“在职职工标准”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此无法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公众号“”